【世相百态】 “被直播”应该“被监管”

 

贺成

手机架在收银台前,店里的顾客一览无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侣两人约会吃饭……11月25日晚上9点多,广东深圳一家火锅店正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离机位较近的几位顾客,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显然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被直播”。这一现象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热议。

对于这种“被直播”,应该被引起重视,并“被监管”。首先,根据《直播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报告(2023―2024年度)》蓝皮书,我国直播电商用户数量持续增加,截至2023年12月,用户规模达5.97亿人,占网民整体的54.7%。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直播电商平台上来自各行各业的活跃电商主播数已达337.4万人。伴随直播经济走红,商家或者个人一旦把公民“被直播”当成引流的工具,势必会导致“被直播”泛滥成灾。

事实上,在各商家直播间,类似情形已是很多了。据报道,北京某连锁理发店的直播画面里,头发涂满白色药水、裹着塑料膜的顾客正在等待烫染,顾客的面容和举止清晰可见;此前还有游客表示,自己在海南三亚身穿泳装冲浪时被商家拍进直播间……健身房、网约车、美容店等场所也出现过消费者“被直播”的情况。

其次,“被直播”的背后,意味着公民相关权利被侵犯,长此以往,势必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还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然而,一些商家或者个人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只看见直播红利而看不见公民的权利,本身就折射出商家缺乏法律观念,对合法、守法的边界意识模糊不清,以及认为让顾客入镜并未给其带来实际伤害或者损害,再者就是违法成本低,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困难且麻烦,直播商家因此受到处罚或者赔偿的案例比较少。

进一步说,一旦让一些商家或者个人为所欲为,非但对于公民相关权利保护不利,对于短视频平台以及网红经济的兴起也不利。随着民法典的普及,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的深入人心,现代人维权意识在不断提升。试想,一旦公民因此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短视频平台以及网红经济岂能不受影响?

直播时有人入镜属于不可避免之事。“被直播”注定会闹得“多败俱伤”,各方何不把一些必要的工作做在前头。比如,商家直播行为应对参与人进行适当的商业付费,具体可由商家与顾客协商;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直播行为侵犯了其相关权益,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情形严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对商家的直播加强监管,提供快捷有效的举报渠道,以停播或封禁账号等方式对商家进行警告或处罚。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商业直播规范发展,加强对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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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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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vanragland681 发表于 2024-11-29 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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