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判给女儿的房产私下卖出 法院判决需协助过户并赔偿损失

  1999年,江苏市民文某以7.5万元购得一套商品房。2000年,文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且不得出售。然而,2002年文某违背协议,以8.2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万某,并在合同中声明,若因家庭情况导致房屋纠纷,万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万某及其家人自购买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完成。2019年,万某去世,其继承人多次要求文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文某均予以拒绝。万某继承人无奈之下,只得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文某及李某必须协助万某的继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李某或其他权利人因文某擅自处分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也应由文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例再次提醒人们,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擅自违反协议,都将面临法律责任。同时,这也凸显了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无论时间如何变迁,法律的公正裁决始终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鲁忠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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