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台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 | 全文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6日消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开征求《河南省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9日。
管理办法所称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管理办法明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可以认定为内河通航水域: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航道、规划建设完工的航道。
(二)合法运营的港口、码头的前沿停泊区、船舶回旋水域、锚地等水域。
(三)渡口水域,包含渡运航线中心线上下游两侧一定距离范围。明确航线范围的,航线范围水域即为内河通航水域范围。
(四)浮桥水域,浮桥上下游100米以内水域。
(五)湖泊、水库水域,有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客运或货运企业,从事船舶特定航线运输经营的水域。
河南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周口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周口市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可以认定为内河通航水域: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航道、规划建设完工的航道。
(二)合法运营的港口、码头的前沿停泊区、船舶回旋水域、锚地等水域。
(三)渡口水域,包含渡运航线中心线上下游两侧一定距离范围。明确航线范围的,航线范围水域即为内河通航水域范围。
(四)浮桥水域,浮桥上下游100米以内水域。
(五)湖泊、水库水域,有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客运或货运企业,从事船舶特定航线运输经营的水域。
第六条 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程序如下:
(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航道条件、监管设施等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河通航水域认定条件,提出辖区内通航水域认定意见。
(二)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航道名称、航道现状等级、航道规划等级、航道起点、航道终点、总里程;港口码头名称及地理(坐标)位置;渡口(浮桥)起止点和里程;湖泊、水库或其他水域的名称、经纬度、航线等(见附表)。
(三)已公布的内河通航水域因航行条件、政策调整等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者因航运发展需要新增内河通航水域的,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应当组织评估,调整结果及时公布。
(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将辖区公布的内河通航水域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审核认定通航水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勘测、划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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